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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一次性补偿金计算个税

很多人都知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是可以获得补偿金的,但是,用人单位支付了补偿金,需不需要缴纳个税?个税又是怎么算?很多人可能就一头雾水了。今天我们就来说说一次性补偿金计算个税的事情。

一、用人单位支付了补偿金,需不需要缴纳个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执行时间:2019年1月1日起

二、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免税收入额-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是指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时,单位按政策规定一次性补缴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趸交社保费而实际缴纳到税务机关、劳动社保障部门或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指定专户的部分,并不是单位平时按月为员工正常缴纳的三费一金。适用税率是指综合所得年度税率。

三、举个例子

Q:我今年1月1日后公司跟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取得了离职补偿50万元,我该交多少个税呢?

A:(假设他在该单位工作年限数均为5年,2017、2018年当地的月平均工资均为7132元)。

根据上述公式我们计算出:

免税收入:

7132*12*3=256752

应纳税所得额:

500000-256752=243248

应缴个人所得税:

243248*20%-16920=31,729.6

-转自搜狐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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