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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聚焦】五大要点,解读子女教育费用个税新政

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通知中对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那么在实践中,如何具体把握呢?

一、关于对“子女”范围的界定
    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二、关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界定,“全日制学历教育”包含如下内容:
1.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
2. 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
3. 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
4. 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三、关于专项扣除方式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四、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拒绝提供。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教育部门会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有关学生学籍信息(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考籍信息),所以不需要个人提供境内学校的录取通知书。
五、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的区分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如果子女已就业,且正在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以由父母选择按照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由子女本人选择按照继续教育扣除;对于本科以上学历继续教育,一律由子女本人按照断续教育扣除。

    通过上述五方面介绍,关于子女教育的专项扣除您全已掌握了吗?

—转自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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