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关于出差补助,很多会计连这两点都不明确!
关于出差补助,小编要先明确两点:
1、出差补助理论上不征个人所得税,但实务中,怕你“过分”了,地方会有自己的“免税”标准;
依据:
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
小编提醒:
别看是1994年的文号有点老,现在依然有效,并未废除。地方在执行时,会有标准,标准内不征个税,超过标准那不好意思。所以,会计要咨询好税务机关标准是多少。
比如说:
广西地税 关于差旅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的公告:
对于除上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出差人员,其差旅费的税前扣除限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办法的,出差人员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12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差旅费实行包干使用办法的,出差人员在凭合法票据扣除实际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后,取得的出差补助在以下限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区内出差的每人每天430元、区外出差的每人每天470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并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出差补助不需要发票也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依据:
江苏地税就发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二十三条:企业发生差旅费支出时,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 对补助标准较高或经常性支出的,应提供差旅费相关管理制度。
河北地税也发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2014年第4号公告,第十二条:纳税人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扣除。(一)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二)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差旅费补贴标准;(三)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
小编提醒:
虽然内部报销单也是扣除凭证,但是务必要填写规范,以免带来日后的麻烦。
这些信息是一定要有的:
出差员工姓名、出差地点、时间、任务。
出差补助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出差补助
贷:现金/银行存款
噢,对了,最后要提醒一下:
出差补助,千万不要人人有份、月月固定,因为这样太假,明眼人都知道你想要干嘛。千万不要干“傻”事!
-转自会计之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