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共享 >> 政策聚焦 >>增值税会计科目调整变化(2016)
详细内容

增值税会计科目调整变化(2016)


依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


本次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六个二级科目:“预缴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取消一个二级科目“增值税检查调整”。


至此,“应交税费”下与增值税有关的二级明细科目由原来的五个增加到十个,红色部分为此次新增二级明细科目。


QQ截图20161227140520.png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13725250021
13710285660
020-38492763
- Q号800003004
- Q号1712597774
扫一扫,关注微信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