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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7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填税号将没法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今年5月19日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下文简称“16号公告”)称,自今年7月1日起,没有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发票,以及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官方解读为“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按通俗的理解,即没有填写税号的发票不能报销。
公告明确要求增值税发票开具必须填写税号
据县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国税总局出台16号文件,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简而言之,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一种明确及强化。
16号文件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该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同时,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5种发票不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自16号公告发布以来,纳税人对是否所有普通发票都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提出许多问题。县国税局相关负责人告诉宁宣君,有5种发票不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由于公告不针对个人,所以开给个人的普通发票,不需要对方提供身份证号码;
开给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的发票,政府机构及事业单位中的非企业单位,只需填写对方单位名称,但针对事业单位中的企业单位则应加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取得开具日期为2017年7月1日后的普通发票,如果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购买方为国外客户的,16号公告则不针对,只需填写单位名称即可;
卷式增值税发票及手工发票,没有可以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无须填写。只要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且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按公告执行,没有的则不适用公告规定。
据悉,纳税人识别号是各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涉税事宜的唯一识别代码,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由税收征管法确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由登记管理部门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赋予的身份识别号码。
根据“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工作要求,按照既便利纳税人、又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新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纳税人识别号采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继续使用原有的15位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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