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共享 >> 政策聚焦 >>土地作价入股是否缴纳土地*?
详细内容

土地作价入股是否缴纳土地*?

请问:土地作价入股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复:要分两种情况
一、财政部(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如果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上述(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要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题目: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建的地下车库,销售许可证上为不可售面积,无产权成本,问是否可以将其分摊到可售面各积中?
复:(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必须建造且无偿转让给相关单位或业主使用的、非营利性的公共事业设施。

客服中心
联系方式
13725250021
13710285660
020-38492763
- Q号800003004
- Q号1712597774
扫一扫,关注微信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